山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向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报告本级决算草案编制情况,提交本级决算草案等相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报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