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的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应当作出说明,并提供下列材料:

决算草案的报告;

部门决算草案;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表;

财政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表;

政府债务规模、变动、结构、余额情况表;

关于决算的其他材料。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