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的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应当作出说明,并提供下列材料:
决算草案的报告;
部门决算草案;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表;
财政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表;
政府债务规模、变动、结构、余额情况表;
关于决算的其他材料。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