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及其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