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研究意见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结合审查结果报告或者研究意见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