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报告预算调整方案编制情况,提交预算调整初步方案、调整前后的预算收支对照表和平衡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