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因增加举借债务进行的预算调整,预算调整方案报告应当包括政府举借债务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本地区以及本级政府债务总体规模、结构和风险情况,本级政府债务资金主要使用方向、项目安排、偿债计划以及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等情况。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