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调研、组织人大代表视察、专题询问等方式,跟踪监督政府债券的发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