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书面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说明政府债券的发行使用、规模结构、资金投向、资金管理、项目运行、项目库建设和债务风险等情况。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