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供下列资料:(一)反映预算收支、政府债务等有关情况的预算执行报表;(二)部门预算执行、宏观经济、金融、审计、税务、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等方面政策制度和数据信息;(三)预算联网监督系统要求提供的有关报表;(四)其他与预算执行有关的资料。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