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前款提出的审议意见及其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