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决议、决定的要求,将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特定事项要求本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报告审计结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