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
(二)预算收支与财政政策执行情况;
(三)预算批复、支出拨付和公开情况;
(四)部门预算的执行和绩效管理情况;
(五)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绩效情况;
(六)政府债券的发行和资金使用情况、举债项目的执行和资金管理情况、重大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下达和执行情况;
(八)超收收入的管理情况,短收及其处理情况;
(九)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结转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情况;
(十一)政府性基金支出使用情况;
(十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情况;
(十三)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十四)其他与预算执行有关的重要情况。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