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