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