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结合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预算草案作进一步审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度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应当印发本级人大代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