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审查预算草案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作出相应决议。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保障必要的时间对预算草案以及预算报告进行审查。人大代表审查预算草案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予以反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