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开展初步审查阶段,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可以围绕本地区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对相关领域部门预算初步方案、转移支付资金和政策开展专项审查或者研究,提出专项审查意见或者专项研究意见,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处理,必要时作为初步审查意见的附件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专项审查意见或者专项研究意见中增加相关支出预算的建议,应当与减少其他支出预算的建议同时提出,以保持预算的平衡性、完整性和统一性。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