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研究西山自然生态与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关系,协调处理好人工湖保护与水、湿地等生态修复工程建设,有效发挥晋阳湖的自然生态功能。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宣传教育,对在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