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晋阳湖保护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一)宣传贯彻生态保护与修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依照职责实施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

(三)组织落实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的重大决策事项;

(四)依法开展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行政执法工作,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晋阳湖保护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