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水务、园林、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旅等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一)市水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水量保障、水利设施、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和节约用水等工作;

(二)市园林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湖泊治理、城市绿化、公园建设等工作;

(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等工作;

(四)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质量监测、环境污染防治和水质监测等工作;

(五)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生物物种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组织开展村居环境整治,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指导发展生态农业等工作;

(六)市文旅部门负责统筹文化和旅游产业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建、城乡管理、交通运输、应急、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西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做好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