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晋阳湖生态保护、修复以及信息化建设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多元化投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建设和运营。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