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填埋、占用水域;

(二)擅自取水或者无序抽排水;

(三)影响水体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等行为;

(四)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种植妨碍行洪、输水的林木;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六)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七)向晋阳湖内排放污水;

(八)电鱼、毒鱼、炸鱼;

(九)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机动船舶进入晋阳湖水面;

(十)二、三级保护区内禁止、控制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