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毁树木、绿地;(二)种植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植物;(三)规模化畜禽养殖;(四)三级保护区内控制的行为;(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