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树木、绿地;

(二)种植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植物;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

(四)三级保护区内控制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