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在三级保护区内,控制下列行为:(一)开山采石、采矿、挖砂取土;(二)建设人造景点、滑雪场、索道等大型项目;(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属于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论证,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