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三级保护区内,控制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采矿、挖砂取土;

(二)建设人造景点、滑雪场、索道等大型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属于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论证,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