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市跨行政区域重要河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区域内重要河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建立跨界河道断面水质交接制度的要求,制定水质监测方案,设置水质监测断面,定期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