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建设项目需要在河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并确保达标排放。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排污口档案,进行分类整治,加强动态监测。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