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开展古水系、水巷、水井、水埠、护岸、桥梁等历史遗迹的保护,依法改造或者拆除与整体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采用传统材料、造型和工艺恢复或者修缮历史遗迹等活动,应当注重行洪安全与抗旱要求,并不得破坏河道生态环境。

传承和弘扬治水兴水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活动,应当服从防汛抗旱要求。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