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河道清淤、加固堤防取土和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的,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调剂解决,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合理利用河道岸线资源,岸线利用的具体控制指标应当在相应规划中予以明确。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