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有效作为区(市)县边界的河道,或者跨区(市)县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