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有效依法取得许可在山区河道进行的采石、修路、采砂等活动,不得阻碍河道和妨碍行洪。因前款行为造成河道淤积或者缩窄河道的,由责任者负责清淤、疏浚,或者承担相应费用。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