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的防洪、生态等需要。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服从流域、防洪、抗旱等规划,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二)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涉及水源地、排污口、航道、渔业等管理活动的,应当征求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意见;

(四)河道清淤应当合理选用清淤方式,规范淤泥处置,推进淤泥的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五)河道堤岸整治应当保障防洪安全,优先采用生态治理方式;

(六)注重河道历史传承与水生态保护,确保河道安全、河势稳定、行洪和航运通畅;

(七)河道整治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规划与建设有河道的城市新区,应当结合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制定防御洪水、水资源调度等方案,满足防洪泄洪、居民用水等需求。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