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金马河、沱江、蒲阳河、柏条河、走马河、江安河、徐堰河、黑石河、西河、南河、清水河、斜江河、䢺江河、人民渠、东风渠、沙沟河、蒲江河、临溪河、锦江、沙河、湔江、清白江、毗河、北河、鹿溪河、赤水河、绛溪河、杨柳河、三合堰干渠等主要河道,流经非城镇段的河道规划蓝线两侧两百米以内为绿化控制带;流经城镇段的河道规划蓝线两侧五十米以内为绿化控制带,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保证绿化控制带贯通。绿化控制带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市、区(市)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河道绿化控制带,开展绿道蓝网建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