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有效河道保护范围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岷江干流(含金马河)、沱江干流为河道管理范围以外一百米以内;(二)湔江、北河、西河、南河、斜江河、䢺江河、蒲江河、临溪河、锦江(五城区段除外)为河道管理范围以外五十米以内;(三)其余河道为河道管理范围以外不小于二十米。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