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和管理运营等政策措施,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