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网格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

县(市)区生活垃圾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采集垃圾分类相关信息,并录入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