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循环利用的技术创新、科学研究以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以及开展相关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活动。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