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企业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进行分拣;拒不分拣的,收集、运输企业可以拒收,并及时报告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置。
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在接收收集、运输企业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收集、运输企业进行分拣;拒不分拣的,处置企业可以拒收,并及时报告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置。
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报告的情况进行分析,并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相关住宅区、农村集中居住区和单位的指导督促。经指导督促,仍不按要求分类的,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