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处置生活垃圾;
(二)配备处置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三)按照市、县(市)区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四)建立管理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车辆、种类、数量、分类质量等信息,并按照规定上传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五)按照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公开污染排放数据,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七)制定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报市、县(市)区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备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