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签订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并到所在辖区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贮存设施设备,对不同种类的垃圾分类贮存,并在服务范围内,公示所收集、贮存物品目录,公布价格和服务电话。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