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与循环利用第十六条有效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和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