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县(市)区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