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纳入本市国土空间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预留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用地。批准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配建要求,征求生活垃圾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