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责任单位代为清理、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