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