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