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九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离开原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原单位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以原单位为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