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居住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村(居)民小组组长以及村民小组配备的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本组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