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上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