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上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