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十一条有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