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可以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再婚夫妻一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另一方无子女并且决定不再生育的,无子女一方同样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